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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31日 星期四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


一、依據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條規定訂定本會主管之八斗子漁港正濱漁港安平漁港前鎮漁港烏石漁港南方澳漁港新竹漁港梧棲漁
    東港鹽埔漁港等九處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以下簡稱漁港管
    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基準如下:
  (一)海上遊樂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二)公務船舶:免予收費。
  (三)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
        1.交通船: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計收。
        2.工作船: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十二元計收。但工作船為提供漁
          船進出港拖船服務者,減半計收。
        3.其他船舶(包括外籍漁船):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計收。
  (四)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
        1.碼頭水深為低潮位以下三公尺(包括三公尺)以內者:按每公
          尺每月新臺幣五百元計收。
        2.碼頭水深超過低潮位以下三公尺至五公尺(包括五公尺)以內
          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3.碼頭水深超過低潮位以下五公尺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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