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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9日 星期二

[漁船保險合作社]

問:什麼是漁船保險合作社

答:在台灣也有類似日本農業共濟制度的例子,即「有限責任台灣省漁船產物保
險合作社」。保險合作社始於一八六七年英國之合作保險公司,發展至今,全世
界已成立百餘社,其中以英國之保險合作社社數最多,範圍較大,為世界合作保
險之中心。
保險合作社的目的在於滿足自願入股需要保險的成員,其顯著特點之一即是
被保險人同時也是保險人,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因此,保險合作社的優點:一
是保險合作的每個成員,既是被保險人,又是保險人,有利於被保險人參與保險
管理活動的積極性;二是保險合作社是當地保險需求者共同組織起來的互相共濟
組織,社員之間關係密切,彼此了解,便於互相協助、互相監督,有利於共同採
取防災措施和處理賠償及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三是解決了政府因財源有限,難
以獨立設立專職保險機構的困難。
保險合作社與保險公司重大不同之處在於:一、保險合作社中,股東與保險
契約者合而為一,且係民主的服務性質組識。而保險公司,其股東與保險契約者
係利害相抵觸的兩種人,其係由資本家掌握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二、保險合作
社因係投保人所共有、共治、共享之組織。所以,其保險之對象,道德之危險性
較少,保險費用可以降低。保險公司是股東營利的機構,保費必然較高。三、保
險合作社因為是服務的組織,因此,其盈餘按社員繳納保險費的數額比例分配,
保險公司既以營利為目的,其盈餘自然按股東之股額比例分配。
 我國「漁船保險合作社」的設立是根據互助、共有、共治的精神成立,漁船
保險合作社是我國第一個基於政策性考慮,核准設立專營漁船保險業務之合作組
織,其經營可謂任重而道遠,當時政府暫停接受保險公司設立申請之際,決策機
關排除一切艱難險阻,特准漁船保險合作社試辦漁船保險業務三年,具體表現政
府為照顧漁民生活,謀求改善現行漁船保險經營,達到保障漁民投資安全,提昇
漁民生活安定程度的決心。民國七十年八月,始由財政部發給該社財融保合字第
一號營業執照,漁船保險合作社在接獲營業執照後,於同年九月正式開始營業。
點」,規定未滿一百噸之動力漁船投保漁船保險者,依下列規定獎勵:
(1)、未滿二十噸者(包括漁用舢舨及漁筏)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六十。
(2)、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者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五十。
(3)、五十噸以上未滿八十噸者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四十。
(4)、八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者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二十。

已投保動力漁船保險者,得優先辦理政府舉辦之漁業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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