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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30日 星期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標準型漁船貸款作業須知]

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標準型漁船貸款作業須知

答:標準型漁船貸款作業須知已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運用中美基金低利貸款,鼓勵業者建造符合漁船安全國際公約規定、安全性高、作業效率高、符合環保標準及節省能源之標準型漁船,特訂定標準型漁船貸款作業須知。其針對貸款對象:經漁政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漁船總噸數在五十噸以上,船體結構及設備符合規範,且未曾申請省能源漁船貸款者。
  
貸款額度:由農委會視申請貸款情形決定。
惟五十總噸以上未滿一百總噸漁船每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八百萬元;(50~100總噸)≦800萬
一百總噸以上未滿四百總噸漁船每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一千二百萬元;(100~400總噸)≦1200萬
四百總噸以上漁船每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一千六百萬元。(400~總噸)≦1600萬
貸款利率:
以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率(現行年息百分之二)計息。如有調整,於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之一日機動調整。其中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五作為全國農業金庫手續費及呆帳準備。
貸款期限:七年。擔保條件依銀行授信規定辦理。
還款方式:
本金:寬緩期一年,第二年至第七年共六年分十二期平均攤還,第一期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攤還,每年還本日為六月一日及十二月一日。
利息:
第一期繳息日為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以後每半年繳息一次,每年付息日為六月一日及十二月一日。
申請及審核作業方式:申請及複審期限:申請期限: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或額滿為止。
複審期限:於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建造及複審。
農委會邀請專家學者及承造船廠管轄之港務局協助審查船體結構及設備是否符合規定。複審通過後函復申請人逕洽全國農業金庫申辦貸款,並將副本抄送全國農業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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