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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30日 星期三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

問: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

答:•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58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65080249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082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0090號令修正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鼓勵漁業經營者,擴大漁業經營規模,加強輔導其經營所需資金,以提升漁業經營競爭力,提高漁業所得,改善漁民生活,促進漁村社會之安定與漁村經濟繁榮,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漁業經營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貸款之對象為漁業(民)團體、生產合作社或實際從事下列漁業經營之漁民:
 (一)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二)陸上養殖。
 (三)休閒漁業或娛樂漁業。
 (四)水產加工或運銷等漁業生產。
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員或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四、本貸款用途為從事海洋漁業(漁撈及養殖)、陸上養殖、休閒漁業(以漁業為基礎發展休閒產業相關項目)所需興修設備、建造、購買、修繕漁船及漁用資材、生產設備及為改善產品產銷衛生環境,增購或改善加工製程及魚貨處理設備之資本支出或運銷所需週轉金。
五、借款人辦理漁船有關週轉金貸款,應同時檢附下列二項相關有效證照或文件:
(一)貸款之漁船(筏)自申請日起往前追溯最近一年內有實際出海作業三個月以上紀 錄。
 (二)貸款之漁船(筏)在有效期間內之船舶定期檢查證書。
借款人不得有走私、偷渡及電、毒、炸魚違規紀錄及違反漁業法等相關情事;貸款經辦機構得透過漁業署漁船及船員管理資訊系統查詢借款人相關紀錄。
六、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七、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委會及其所屬水產試驗所、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八、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九、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十、本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十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鳗: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十二、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購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最高核貸成數如下:
  (1)新漁機設備:實際金額之九成。
  (2)舊漁機設備(非主、副機):實際金額之三成。舊品主、副機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安裝之主、副機不予核貸。
  3.漁網、漁具購買: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最高核貸成數如下:
  (1)非發光二極體集魚燈:實際金額之三成。
  (2)其餘為實際金額之九成。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漁網、漁具不予核貸。
  4.漁船整修: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整修,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新臺幣三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新臺幣二十萬元。
  6.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之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含取得汰建漁船資格之費用﹚。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二)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備貸款:鹹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淡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淺海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箱網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戶及鰻魚、九孔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2)淡水養殖(不含鰻魚養殖)戶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3)淺海養殖及文蛤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4)箱網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十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如貸款用於取得汰建漁船資格者,另應檢附買賣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交易事實及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四、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十五、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十六、借款人不得重覆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覆申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本息。
十七、(刪除)
十八、本貸款資金借款人應於貸款經辦機構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
十九、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實施前所承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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